
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地市级农村集体经济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南省市州践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坚持促进与管理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强调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守住农村改革底线;着眼发挥服务职能,加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注重发挥政府作用,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州县乡三级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将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明确财务记账、财务公开、激励报酬、产权交易、收益分配、人才支撑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财政补助转化为村集体股份、支持村集体承接农村建设项目等具体规范。《条例》还充分展现了鲜明的湘西特色,对湘西州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