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9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该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指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公告》第三条表示,此次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