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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作社的类型
发行时间:2021-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合作经济知识丛书》

中国合作社大约有八大类,分别是:

一、供销合作社

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为了维护和谋取自己的利益,按照合作的原则,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合作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社员。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又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每个农户都可以加入供销合作社。以农户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称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叫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联合社当中,又分为县一级联合社、省一级联合社、全国供销合作社三种。他们各自按照行政区划为其活动地区。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民比较完善的、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19852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现在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之一。

二、工业合作社

工业合作社的全称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合作制原理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提出了引导农民和手工业劳动者走合作化道路,从而顺利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巩固了无产阶级政权。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由包括手工业工人、个体劳动者、手工业主在内的城乡手工业劳动者按行业自愿组织的企业法人单位。其成员都要向合作社缴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股金和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才能取得社员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手工业劳动者入社时必须将拥有的生产资料折价进社,折价的价值扣除其应缴的股金和入社费后余额,作为折价存社资金,所有权属原劳动者,由合作社还本付息。

合作社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自行采购原辅材料,自寻产品销售渠道,自负经营成果。合作社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采用多种工资形式,如月工资、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合作社年终有盈余,除依法纳税和向上级联社缴纳一定比例的合作事业基金后的余额,再按一定比例分为公积金、公益金(福利基金)和劳动分红基金。劳动分红基金按社员的工资收入分配,但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水平。

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三、农业合作社

我国农业合作社曾经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们党就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领导农民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全国解放以后,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我们党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领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312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要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谨慎而又积极地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准备采取逐步过渡的步骤,先建立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再进入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进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计划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在党的号召和领导下,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到1954年,全国参加互助组农户占总农户的58.3%1955年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4.2%;参加高级社的农户4万户。

19557月后,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10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大约有80%的农户是在这一年内入社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国内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00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区别于一般企业,享受国家的支持和扶持等优惠政策。

五、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农民在借贷领域里的互助合作,在资金方面互通有无,融通调剂,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农村信用社于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试办,从1954年下半年起,农村信用合作出现了大发展的高潮。1955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实现了乡乡建社,信用合作普遍化了。这时全国共有信用社15万多个,社员9500万人,占全国总农户的60%,股金1.6亿多元,吸收存款2亿多元,贷款1.9亿多元。1962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明确信用社的组织独立,信用社是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属社员集体所有,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为发展农村经济做贡献。

六、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由消费者集资入股,自己组织起来,自我管理,直接采购、供应他们所需要的日用消费品的经济组织。由于它可以从生产者或批发机构那里直接进货,免除或减少某些中间环节和费用,或者可以享受某些优惠,加上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因而消费者——社员不但可以从它那里买到平价消费品,有时甚至可以买到比市价稍许低一点的消费品。如果在年终结账时获得盈余,入社的社员还可以按股金和购买商品的金额,分到一点红利。此外,由于这种合作社一般都设立在居民点,或者设立在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内部,消费者需要一件小商品可以就近就地购买,十分方便,所以它对消费者有诸多的好处。

七、住宅合作社

我国的住宅合作事业,是在过去的“民建公助”“自建公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19867月上海市玩具公司首创“新欣住宅合作社”开始。发展得比较快的城市有北京、沈阳、武汉、昆明、温州、包头等城市。住宅合作社的出现,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走出了一条新路,为住房制度改革开创了新的局面。

八、乡镇集体企业

乡镇集体企业是以农民为主体兴办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集体企业的总称。

    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村副业的基础上,经历了社队企业、乡镇企业两个阶段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是从1958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中公社和大队两级兴办的集体企业。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公社一般都改为乡(镇),大队改为村,公社、大队的名称不再存在。同时,农村中兴办的企业越来越多,不仅乡(镇)、村兴办集体企业,还有部分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因此,198431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决定“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通知》指出,改名后的乡镇企业,“包括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根据这个文件,我们现在说的乡镇集体企业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务院于199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所说的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集体企业,是指由全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所属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二是1990212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合作社的类型
发行时间:2021-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合作经济知识丛书》

中国合作社大约有八大类,分别是:

一、供销合作社

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为了维护和谋取自己的利益,按照合作的原则,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合作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社员。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又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每个农户都可以加入供销合作社。以农户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称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叫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联合社当中,又分为县一级联合社、省一级联合社、全国供销合作社三种。他们各自按照行政区划为其活动地区。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民比较完善的、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19852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现在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之一。

二、工业合作社

工业合作社的全称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合作制原理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提出了引导农民和手工业劳动者走合作化道路,从而顺利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巩固了无产阶级政权。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由包括手工业工人、个体劳动者、手工业主在内的城乡手工业劳动者按行业自愿组织的企业法人单位。其成员都要向合作社缴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股金和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才能取得社员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手工业劳动者入社时必须将拥有的生产资料折价进社,折价的价值扣除其应缴的股金和入社费后余额,作为折价存社资金,所有权属原劳动者,由合作社还本付息。

合作社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自行采购原辅材料,自寻产品销售渠道,自负经营成果。合作社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采用多种工资形式,如月工资、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合作社年终有盈余,除依法纳税和向上级联社缴纳一定比例的合作事业基金后的余额,再按一定比例分为公积金、公益金(福利基金)和劳动分红基金。劳动分红基金按社员的工资收入分配,但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水平。

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三、农业合作社

我国农业合作社曾经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们党就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领导农民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全国解放以后,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我们党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领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312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要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谨慎而又积极地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准备采取逐步过渡的步骤,先建立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再进入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进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计划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在党的号召和领导下,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到1954年,全国参加互助组农户占总农户的58.3%1955年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4.2%;参加高级社的农户4万户。

19557月后,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10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大约有80%的农户是在这一年内入社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国内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00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区别于一般企业,享受国家的支持和扶持等优惠政策。

五、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农民在借贷领域里的互助合作,在资金方面互通有无,融通调剂,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农村信用社于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试办,从1954年下半年起,农村信用合作出现了大发展的高潮。1955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实现了乡乡建社,信用合作普遍化了。这时全国共有信用社15万多个,社员9500万人,占全国总农户的60%,股金1.6亿多元,吸收存款2亿多元,贷款1.9亿多元。1962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明确信用社的组织独立,信用社是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属社员集体所有,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为发展农村经济做贡献。

六、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由消费者集资入股,自己组织起来,自我管理,直接采购、供应他们所需要的日用消费品的经济组织。由于它可以从生产者或批发机构那里直接进货,免除或减少某些中间环节和费用,或者可以享受某些优惠,加上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因而消费者——社员不但可以从它那里买到平价消费品,有时甚至可以买到比市价稍许低一点的消费品。如果在年终结账时获得盈余,入社的社员还可以按股金和购买商品的金额,分到一点红利。此外,由于这种合作社一般都设立在居民点,或者设立在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内部,消费者需要一件小商品可以就近就地购买,十分方便,所以它对消费者有诸多的好处。

七、住宅合作社

我国的住宅合作事业,是在过去的“民建公助”“自建公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19867月上海市玩具公司首创“新欣住宅合作社”开始。发展得比较快的城市有北京、沈阳、武汉、昆明、温州、包头等城市。住宅合作社的出现,为解决城镇住房问题走出了一条新路,为住房制度改革开创了新的局面。

八、乡镇集体企业

乡镇集体企业是以农民为主体兴办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集体企业的总称。

    乡镇集体企业是在农村副业的基础上,经历了社队企业、乡镇企业两个阶段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是从1958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中公社和大队两级兴办的集体企业。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公社一般都改为乡(镇),大队改为村,公社、大队的名称不再存在。同时,农村中兴办的企业越来越多,不仅乡(镇)、村兴办集体企业,还有部分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因此,198431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决定“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通知》指出,改名后的乡镇企业,“包括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根据这个文件,我们现在说的乡镇集体企业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务院于199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所说的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集体企业,是指由全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所属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二是1990212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