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国家花卉产业的发展程度与该国花卉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在荷兰、以色列、日本等人口密度高的国家,由于土地零星分散,花卉生产的主体多是小规模的家庭式经营,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在生产资料购买、花卉产品销售、资金、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方面面临多种困难,从而这些国家的花农之间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模式,通过外部组织化程度的增强,实现规模效益、产销协同、增强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
一、国外花农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及经验
1.荷兰花农合作经济组织。荷兰的花农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在规模、实力,还是功能和组织化程度方面,在发达国家都居于领先水平。荷兰形成了多层次的花农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国家级的农民联合会,即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二是专业合作社和地区级的花农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世界最大的花卉拍卖市场——荷兰花卉拍卖市场(FloraHolland)和荷兰第二大银行——拉博(Rabo)银行集团,前者拥有5200个会员,后者作为一个专业信贷合作社每年向农民发放农业和园艺贷款超过150亿欧元,荷兰花农约95%的银行贷款来自于该银行。三是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基层组织,花农是其会员,通常一户花农可以是4~5个专业合作社的会员。
荷兰在全球花卉发展中一直居于领先和中心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花农合作经营的荷兰花卉拍卖市场的存在。荷兰花卉拍卖市场拥有的全部交易大楼和设施是全体会员的共同财产,并且同其他经济实体一样,具有完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会员必须将全部生产出来的花卉交由拍卖市场交易,同时缴纳一定的会费。而该市场的建立,又进一步促进了花农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这是因为:一是花农作为拍卖市场的股东,是市场的真正主人,决定了市场无论是从定价机制还是服务提供上,必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花农的根本利益;二是拍卖市场提供了公开透明的花卉定价机制,既有利于花农依据市场变化不断来调整产品结构和提高品质,又有利于合作成员之间的内部利益实现公平分配;三是拍卖市场提供了最及时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交流平台,并承担了对花农进行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的功能。此外,荷兰完备的合作社立法,对花农合作组织的章程,成员大会的职责,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以及合作组织的经营事务、财务审计、利润分配和监督仲裁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也是花农合作经济组织成功发展的重要保障。
2.以色列花农合作经济组织。以色列地处荒漠,土地和水资源匮乏,自然条件恶劣,但却建立了高度发达的花卉产业,并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鲜切花出口国家之一。如此成就,除了新技术和新措施的广泛应用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选择了适合以色列国情的花农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以色列的花农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大类:一是基层的农业合作组织莫沙夫(Moshav),即所有花农在村落范围内,按照特殊的社会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田地由国家租赁给农户,收入归农户所有。在生产环节,花农间完全独立、自主安排;而在产品营销、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则依托莫沙夫社区合作组织进行协调,提供服务。二是国家层次上的合作组织阿格雷斯科(AGREXO)农产品出口组织,该组织由政府和生产、销售协会联合出资组建,为花卉生产者和潜在购买者双方按完全的商业基础提供服务。它涉及所有与出口活动有关的后勤保障,包括出口计划、质量导向、信用分配、产品销售、市场促销、物流组织和金融管理等。以色列每年约2亿美元的鲜切花出口都是通过该组织,统一在荷兰花卉拍卖市场进行拍卖。
以色列花农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得益于国家从政治、法律、经济到技术支撑等方面完备的组织结构:一是政治方面,组建莫沙夫全国性运动,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了意识形态、理念、文化和组织化支持,促进和协调第一和第二层次合作组织的发展。二是法律保障体系,颁布于1933年的合作组织法案是以色列第一部提供合作组织法律基础的成文法,为农业合作运动奠定法律保障,而另一部1958年的地方议会法案则确立了农村合作组织的施政地位。三是经济支持体系,包括各种制度以及基金、保险等,其中一项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基金,共同属于政府和农民,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另外一项是农业和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或补助等提供农民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支持,国家公司还承担诸如国外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出口风险等。四是农业技术支撑体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主要由国家农业部和私营农资经营公司提供,并由农业部内的农业技术委员会协调科研、推广和各项技术活动的各方面,联合和组织各类农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形成技术服务网络和花农合作组织体系间的协作机制。
3.日本农协的花农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在花农合作方面采取的都是农协综合服务方式。日本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基层农协、都道府县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的三级农协组成了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整个日本农村。日本农协是实际上的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体业务从信用、互助保险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土地的改造改良出售出租、农村医疗、教育、农村公用设施等等,无所不包。这些业务都是靠联合的力量来完成。在购销联合上,都道府县经济联合会根据市场情况,每年对基层农协提供市场需求量预测情况,基层农协据此与每个社员共同制定社员务农估算书,内容包括当年的种植面积、生产量、收入、材料费用、所需资金等,并商定社员借款额度和偿还时间等。基层农协据此安排生产资料的购入、农业机械、仓储设施等的利用量、利用时间和借贷、储蓄计划等。根据这个计划,社员做好花卉产品的生产,基层农协做好分级、包装、加工,再由上级农协联合会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由都道府县经济联合会或全国经济联合会向厂家订货,按计划供应到户。在信用业务上,基层农协将储蓄额的大部分上交都道府县信用联合会,留用资金用作向农民贷款,不够可向都道府信用联合会借款,年终基层农协可获得上级信用联合会的利息和投资分红。此外,日本农协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运用,每个农协都自办或与周边几个农协联办农业信息技术中心,开展农业实用性技术研究,并与每户农协社员的电脑终端和传真机连接,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行情、气象、土壤分析和疑难问题解答等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服务。
二、对我国花农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1.花农合作组织是小生产、大市场背景下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发展现代花卉产业,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花农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即可在不改变固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基础上,既发挥家庭自主经营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和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能实现规模效益和产销协同,避免花农之间的过度竞争,有助于弱化经营风险,增加农民收入。而花农收入的增加又为生产和加工设施的改进、品种的更新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因此,要推进现代花卉产业的发展,关键的一点是要将花农生产主体,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组织起来,以实现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2.在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政府在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和经济投入等方面的有效引导和支持,是花农合作经济组织日后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如日本在花农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政府无论是在政策引导、组织保障,还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保险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而荷兰在花农合作组织方面完善的法制保障,是合作组织得以成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在法制健全、组织保障、资金扶持和相关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正确而强有力的引导和支持,是花农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培育壮大和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3.畅通有效的市场销售渠道是花农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外花农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表明,有市场才有好的花农合作组织,花农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完善的市场销售体系。花卉作为鲜活产品,本质上要求及时有效的市场销售;同时,花卉又不同于日常消费品和工业产品,其价格随经济周期、季节变化和消费偏好的改变而频繁波动,若缺乏稳定和畅通有效的市场销售渠道,则产品价值就难以实现,没有收益则花农合作经济组织追求利益的动力也就不复存在。因此,要实现花农合作经济组织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花卉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上。
4.花农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否,是决定该组织能否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因素。荷兰花卉拍卖市场这一花农联合体,之所以能够发展近百年而仍占据世界鲜切花交易中心的地位,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健全完善的内部运行和管理机制。因此,在发展花农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还应从多方面不断建立和完善其内部运行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