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提出,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细则还提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