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中叶,距今已有160多年的悠久历史。目前,尽管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呈递减趋势,但在城乡还普遍存在。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历了一个半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值得借鉴。
在立法体制上,澳大利亚主要由州或领地立法和联邦政府立法。根据农业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来自州或领地政府立法主要有:塔斯马尼亚州设立的《1995年农村调整法案》,维多利亚州设立的《1988年农村金融法》,南澳大利亚州设立的《1963年农村贷款担保法》,昆士兰州的《1996年信贷(农村金融)法》,新南威尔士州的《1989年农村援助法》等。来自联邦政府的立法主要有:《1998年所得税(农场管理存款)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特殊银行的存贷业务来调整盈亏年份之间的税前利润,进而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季节性波动而产生的不利影响;《1992年农户援助法案》,该法案对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设定了援助与退出的机制,有力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1992年农村调整法》旨在促进农场事物改进计划,在宽松的金融环境下保持盈利,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无论是来自于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澳大利亚在立法内容上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政府与金融业通过援助、救济等手段在金融领域内来帮助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规范政府以金融鼓励、金融优惠等来促进农业可持续性、环保性发展,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金融服务体系上,澳大利亚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来自于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所形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处于政策引导的辅助地位,而银行和保险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也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力。
政府方面,主要由农林水产部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方案,以保持、提升澳大利亚的渔业、林业、稻谷、小麦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国际竞争能力。具体的服务项目主要为农村金融咨询、农业金融论坛、“异常情况”救助。州或领地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可以自行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农村金融公司、部门、机构等代表州或领地政府实施各项灵活的农村金融服务项目,具体包括生态资源保护项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农业发展和启动贷款。
银行方面,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4大银行分别为:西太平洋银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这4大银行均设有独立的农业企业金融业务部门,其信贷份额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信贷金额的70%左右。此外,还存在外资银行和区域性的银行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是澳大利亚银行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特殊服务,如澳新银行的谷农种植贷款、西太平洋银行的谷物生产贷款等;农场管理存款计划是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因市场和气候变化而造成的收入上的不平衡的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的银行业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理财服务、继承规划服务等。
保险方面,澳大利亚保险公司主要有9家,提供林业、农业、水产业和畜牧业等专业合作社的保险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丰富的产品,比如昆士兰联保公司提供的小农场保险、农场业务一揽子保险、农场人身一揽子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人身意外和疾病、家庭财产等各个方面。从保险的险种来看,澳大利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提供包括风暴地震、暴雨、闪电、火灾、冰雹等方面的保险业务,但一般会将山体滑坡、海洋运动、地陷风、暴潮等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