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手工业联社)的法律地位
田万祥
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手工业联社)的成立和任务(略)
二、手工业联社和集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略)
三、手工业联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弊端
20世纪50年代手工业改造运动中建立起来的各级手工业管理局是政府机构,和同时组建的手工业合作社的联合社(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手工业联社依附于手工业管理局,政府的官员手工业管理局局长又是手工业联社的主任,这就使手工业联社所属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集体企业),自然成为政府管理机构下的附属物,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供销以及人员等等反映集体企业的特点东西,不复存在,集体企业失去自主权。特别是大跃进时期,认为“合作经济是过渡性质的经济”,所以出现转厂过渡的形式,主要是直接过渡为地方国营工厂和转为人民公社的工厂。随着手工业合作社的转厂过渡,各级手工业管理机构相继被撤并,依附于政府管理机构的各地手工业联社也并入有关工业部门合署办公,基本上停止了手工业联社的社务活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更给集体工业带来严重摧残和破坏,原有的集体企业特点,荡然无存,一切听任政府的摆布。集体企业的产权归本企业劳动者所有只是一句空话。人们形象的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工业企业)为“二全民”,这一表述,充分反映了所谓的集体经济的理论,只不过是个概念而已。集体企业事实上形成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这种状况,几十年来已无法改变,集体企业也就成了“唐僧肉”,随时随地的任人啃一口。
那么,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手工业联社命运如何,也由于依附政府机构之下,屡屡遭受到“随娘改嫁”。中央手工业管理局撤消成立第二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就依附二轻部,各省、市、县手工业联社就归属当地二轻局;纺织部、一轻部、二轻部合并,手工业总社就没了声息;1978年三部分开,一、二轻成立轻工业部,1982年轻工业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悬挂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牌子的报告》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才在轻工业部大门上挂上了牌子,全国各地手工业联社相继恢复,与当地第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1993年轻工业部撤销成立中国轻工总会,手工业总社又改在中国轻工总会名下,全国各地手工业联社也就上行下效。近两年,随着国家政府机构的改革,手工业总社先并入国家经贸委,现在改在国资委麾下。全国各地的手工业联社,除少数省有“庙”、有专人外,多数手工业联社的牌子,挂在了省、市、县经贸部门。随着政府机构深入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手工业联社和集体企业过去的那种血肉关系已今非昔比。
手工业联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更使手工业联社的资财,屡屡遭受到平调。60年代初,中央责成财政部、手工业管理总局、手工业总社、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对手工业的“资财退赔和处理办法”指出原有手工业合作组织,过去并转为国营企业,现恢复手工业合作组织的,并、转前原有的全部积累和资产,都应如数退还;“各级手工业联社原有的积累和资金,包括公积金、合作事业建设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所属企业的上缴利润、未分配盈余,以及自办的企业、仓库、货栈、办公楼、学校、宿舍、陈列馆、服务部、家具、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和物资,均系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凡是已经交给地方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都应该由有关部门负责退还。”这是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在全国范围内遭受到最普遍的一次平调后的退赔工作,在这以后几十年里,集体企业和联社资财遭受平调的情况,屡屡发生,中央也是三令五申,一次次提出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的问题,但是,集体企事业的资产,这块“唐僧肉”还是不断遭受被人啃吃。根据1997年度手工业联社会计报表反映,27个省级手工业联社的资产,遭受到平调总额达7.1亿元(另外,轻工集体企业被平调的资财5.7亿元),其中,省级联社资产被平调2.7亿元,地、市级联社的资产被平调2.3亿元,县级联社的资产被平调2.1亿元。在各省级手工业联社被平调资财数额较大的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达2.67亿元,各级手工业联社资产被平调的数额,至今仍挂在账上,没有着落,最终恐怕不了了之,落个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下场。手工业联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也给各级手工业联社带来沉重的经费负担。
四、手工业联社的法律地位
手工业联社自成立以来,至今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手工业联社究竟算是政府的事业单位,还是工业企业单位,一直为人们所争论。但是,近年来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有的手工业联社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有的手工业联社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一些多年从事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和研究集体经济理论的学者,对此,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今,尚无定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是该到了明确手工业联社的法律地位的时候了。联社的法律地位问题,关系着联社的存在和发展的大问题。历史上,联社几起几落的教训,除了依附政府这层关系外,重要的是,联社多年来没有确立其合法的法律地位。联社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具体实例,举不胜举。那么,什么是手工业联社的法律地位?简言之,就是法律赋于联社所享有权利、义务的资格和实现权利、义务的能力。这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手工业联社到底是什么?解决了这个问题,手工业联社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条文),手工业联社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条例》第四条所讲,集体企业有三种形式,其中,第(二)款讲的“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里,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指组织形式,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一层意思,指财产所有权,属于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条例》第六十四条提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请注意《条例》是集体企业条例,《条例》内容的规定,当然是有关集体企业的问题。那么,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必然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法律问题。《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也明确规定了手工业联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联合组织”。即联社就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手工业联社始建于50年代,是在集体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县、市联社到省联社,一直到建立起全国性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各级手工业联社在原料供应、组织生产、推销产品等经营管理上,与集体企业已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经济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手工业互助合作事业基金制度,又使联社和集体企业在经济上形成血肉的关系。各级手工业联社就是通过经营管理和互助合作基金制度为集体企业服务的,并不断发展壮大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也壮大了联社的自身力量。联社和集体企业所以能够同舟共济,渡过一个个艰难险阻,靠的就是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血肉关系。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一个以发展集体企业为基础,各级手工业联社为依托,自下而上的大系统。据1997年联社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各级联社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3.8亿元,其中,省级联社2.4亿元,占10%;地、市级联社10.1亿元,占42%;县(市)级联社11.3亿元,占48%。各级联社投入所属企业的资金103. 3亿元,其中,省级联社22.7亿元,占22%;地、市级联社41.1亿元,占40%;县(市)级联社39. 5亿元,占38%。各级联社借给集体企业的资金40.2亿元,其中,省级联社借出11. 5亿元,占27%;地、市级联社借出13.6亿元,占34%;县(市)联社借出15.1亿元,占39%。各级手工业联社对借给集体企业的款项,自80年代初期,就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企业归还借款,但是,收效甚微。一是集体企业变化大,加上效益差,有的已业不抵债,甚至破产,而借款时间较长,一般的债令在二三十年,超过了时限,实际上借给集体企业的款项,基本上成了坏账,很难再收回。
上述手工业联社——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财产,包括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增值部分,联社投资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购买的一切交通运输设备;还有建的学校,医疗单位等设施,投入同省、外资企业的资本和增值部分,划走集体企业带走属联社所有的资产等等应属联社所有的其他资产。除手工业联社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外,还有一批善于经营管理的经济人才和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人员,手工业联社还有自己的《章程》并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综上所述,联社具备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手工业联社就是集体企业,就可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手工业联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就可按照《条例》第三章关于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享有法律赋于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手工业联社可以“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手工业联社的财产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障,取得了法律地位,手工业联社的存在和发展就有了基础。从而使联社工作的同志,就可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环境中,施展顽强拼搏的才能,为集体经济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