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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法思考
发行时间:2012-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日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在《中国合作经济》杂志撰文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已届5年。在该法促进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5年来发展势头强劲,覆盖范围扩大,合作水平提升。同时,该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调整对象问题,登记注册问题,成员出资问题,治理结构问题,盈余分配问题,政府扶持和监管问题等,引发了不少争议。为此,建议下一步,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下方面可以进行适当修改:

第一,应适当扩大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如将农民的信用合作、农机合作、手工业合作、消费合作等合作社形式包括进来,但不宜将之扩大到农业、农村领域以外。那些非农业、农村领域的合作社可以另行立法,或者待更长时间以后再行合并立法。

第二,应适当限制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在坚持入社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固然不宜统一规定,但也不宜过分依从设立人的意见,应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使得合作社的成员资格问题具备实质上的可操作性和可监控性。

第三,应适当规范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制。如要求人人出资,加强对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外部监管等。

第四,应适当规范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扶持行为。在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建议更多地强调对合作社的普惠政策,而非目前流行的选拔式扶持。

第五,应加入合作社之间联合和联盟的内容。应适时推动我国各地以适当形式进行合作社联盟的建设。

第六,应对合作社的培训、教育和社会服务等内容有所规定。

第七,在不可能马上对合作社法进行修改工作的现实情况下,当务之急是积极推进各省(市、区)出台既依据合作社法又契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实施条例。

徐旭初: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法思考
发行时间:2012-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日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在《中国合作经济》杂志撰文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已届5年。在该法促进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5年来发展势头强劲,覆盖范围扩大,合作水平提升。同时,该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调整对象问题,登记注册问题,成员出资问题,治理结构问题,盈余分配问题,政府扶持和监管问题等,引发了不少争议。为此,建议下一步,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下方面可以进行适当修改:

第一,应适当扩大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如将农民的信用合作、农机合作、手工业合作、消费合作等合作社形式包括进来,但不宜将之扩大到农业、农村领域以外。那些非农业、农村领域的合作社可以另行立法,或者待更长时间以后再行合并立法。

第二,应适当限制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在坚持入社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固然不宜统一规定,但也不宜过分依从设立人的意见,应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使得合作社的成员资格问题具备实质上的可操作性和可监控性。

第三,应适当规范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制。如要求人人出资,加强对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外部监管等。

第四,应适当规范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扶持行为。在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建议更多地强调对合作社的普惠政策,而非目前流行的选拔式扶持。

第五,应加入合作社之间联合和联盟的内容。应适时推动我国各地以适当形式进行合作社联盟的建设。

第六,应对合作社的培训、教育和社会服务等内容有所规定。

第七,在不可能马上对合作社法进行修改工作的现实情况下,当务之急是积极推进各省(市、区)出台既依据合作社法又契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