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福州市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保障职工及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企业安定稳定,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榕政办〔20217号)日前在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此次修订,是福州市联合社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201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榕政办〔2016171号)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2021修订版《指导意见》,强调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一是增加了企业在改制时、条件允许情况下,集体企业职工因1990年以前社保等原因造成退休金偏低,可适当给予生活补贴;二是增加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未报销医药费的职工,可适当给予门诊包干;三是增加了按省市有关规定补发困难职工欠发工资和生活费;四是增加了未享受住房工龄补贴的职工,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五是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企业内外债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改制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修改为备案,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删除原《指导意见》中引用的废止的法规政策和土地征收奖励等内容。

《指导意见》的修订与实施是深化集体企业改革与规范化企业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将进一步规范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有效指导下属企业根据政策进行改制和实施关闭职工分流安置,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为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