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上海市工商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已调整至市知识产权局,商标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原市工商局《〈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沪工商规〔20185号)有效期至2020630日。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将自202071日起施行。

据市知识产权局介绍,《办法》的修订,既从本市商标监管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也充分考虑了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经研究讨论和反复酝酿,初步形成了重点商标纳入对象、工作程序、日常管理和行政保护等共22条内容组成的《办法(草案)》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保护名录的纳入对象。主要包括5大类: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在本市遭遇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符合本市“四大品牌”建设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二是规定保护名录的工作程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经相关市级及以上单位推荐;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推荐;由各区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后审核上报;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等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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