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作社大约有8大类,分别是:

    (1)供销合作社。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为了维护和谋取自己的利益,按照合作的原则,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合作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社员。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又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每个农户都可以加入供销合作社。以农户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称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社员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叫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联合社当中,又分为县一级联合社,省一级联合社,全国供销合作社三种。他们各自按照行政区划为其活动地区。中国供销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民比较完善的、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2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现在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之一。

    (2)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由消费者集资入股,自己组织起来,自我管理,直接采购、供应他们所需要的日用消费品的经济组织。由于它可以从生产者或批发机构那里直接进货,免除或减少某些中间环节和费用,或者可以享受某些优惠,加上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因而消费者——社员不但可以从它那里买到平价消费品,有时甚至可以买到比市价稍许低一点的消费品。如果在年终结账时获得盈余,入社的社员还可以按股金和购买商品的金额,分到一点红利。此外,由于这种合作社一般都设立在居民点,或者设立在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内部,消费者需要一件小商品可以就近就地购买,十分方便,所以它对消费者有诸多的好处。

    (3)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农民在借贷领域里的互助合作,在资金方面互通有无,融通调剂,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农村信用社于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试办,从1954年下半年起,农村信用合作出现了大发展的高潮。1955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实现了乡乡建社,信用合作普遍化了。这时全国共有信用社15万多个,社员9500万人,占全国总农户的60%,股金1.6亿多元,吸收存款2亿多元,贷款1. 9亿多元。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明确信用社的组织独立,信用社是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属社员集体所有,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为发展农村经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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