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不仅加速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进程,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那么,给农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好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是如何设立和登记的呢?根据201871日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设立和登记”,我们做出如下理解:

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该注意设立条件、成员的出资范围,并且召开设立大会,制定相应的合作社章程。也就是说,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有五名以上和成员,且每名成员都应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在该社成员中农民的数量至少占据80%,或者其他符合本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成员均可成立;二是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该有该合作社的章程,且章程必须符合《合作社法》的规定;三是应该具有符合《合作社法》的组织机构如: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四是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成员的出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可以用货币(钱)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机器设备、厂房等)、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土地经营权、等可以用钱来进行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那么,在成立合作社时应该召开的设立大会,又是怎样的呢?首先,设立大会需要全体的设立人参加、且设立人必须是自愿的;其次,在会中需要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的章程、还需选举出理事长、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就其他本社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其中,需要设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应该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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