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与推广阶段(2019年7月—2020年6月)。

充分运用开发成果,全面提炼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各技术支撑系统功能,充实、调整数据库,改进、完善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检测水平,完善适应各地区、各领域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深化,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本阶段任务完成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与需求,持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长效机制,有序推进相应制度建设。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方案制定、推进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参与专项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任务安排保障人员投入,确保责任到人、履职到位。

(二)确保投入实效。在科学论证和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给予必要投入。各研发单位应根据要求,按期高质完成研发任务。各试点地方或单位应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与自身优势资源充分结合,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共同完成好既定任务。严格监督,确保投入实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工作月报制度,扎实推进阶段性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对推诿拖延、履职不力者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对工作成效显著者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

(四)强化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协同建立信息安全机制,确保关键信息和基础设施安全。研发单位要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研发各环节。

(五)健全制度规范。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修订相关指南、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持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制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推介、分享运用“互联网+”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成效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积极运用“互联网+”机制提升维权效率。开展专项培训研讨,不断提升执法维权人员运用“互联网+”的工作能力,加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交流,促进技术系统完善升级、管理机制不断优化。

上一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