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呈现出的特点是雇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

    新就业形态呈现去雇主化、平台化趋势。“互联网+”带来新就业形态,这体现了我国新时代用工与择业的新变化与新趋势。”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的趋势。这种就业模式的特点是雇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互联网不仅催生了一些就业新需求,还提升了一些就业群体的就业质量,优化了社会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动力正在由投资、出口转向创新创业、消费带动。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互联网+”带动了大数据、云计算和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众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发展迅速,产生众多创业组织和小微企业,带动大量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

    “平台+个人”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兴起。“互联网+”催生新就业形态,一方面得益于我国政府把“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互联网通过技术的创新和理念的变革,不仅带来了多样化的新产业形态,也让“平台+个人”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逐渐兴起,促成了各类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首先,“互联网+”对于新知识和新技术的需求,造就了知识密集型员工的新需求,要求新知识、新技术的岗位取代原有的岗位。其次,“互联网+”对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用,使越来越多的传统岗位面临被新技术所替代,制造业、服务业的新增就业人数都是围绕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催生了许多新的创业机会。互联网是强大的“连接器”和“聚合平台”,能极大地提高供给侧的效率,极大地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用人单位应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变化。处在一个多样化需求、多元化选择、个性化供给的时代,以后的就业形态不是按照‘新’‘旧’来划分,而是将以充分释放创新力为核心,形式多样、互相融合。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兴起,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建议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用的协同,大胆尝试,催生出更多新的就业形态。此外,用人单位应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变化,尝试允许员工具有多重工作身份。互联网+”就业形态目前仍存在短板。一是社会保险对非标准就业劳动者的保护有所不足。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比例还不高,缺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当面临失业和工伤伤害时承受能力不足。二是非标准就业形态与传统劳动关系有较大区别,用工关系模糊,缺少相应劳动法律保护。三是给劳动保障监管服务带来了挑战,相关部门执法和消费者维权都有难度。要推动‘互联网+’就业的发展,必须完善劳动法,更多研究在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如何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机制,优化市场竞争,实施差别化和适度监管。此外,还应加快推进适应新形势的教育改革,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互联网+”再就业培训、引导,保障就业结构平稳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