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去年底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全国范围内第一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份额量化: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结合实践,《条例》对“应当量化”和“不得量化或者分配”的资产作了明确。在份额量化的基础上,为了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条例》规定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此外,《条例》还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农村集体资产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条例》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阐释该资产的范围,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等。

    健全管理规则:资产运行情况向成员公示。《条例》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建立管理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开展财务管理,进行资产评估等。二是防范经营风险。为了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卷入他人的经济纠纷之中,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益,《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还明确了集体资产定期清查核实制度,规定清查核实结果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三是强化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报酬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应当定期向成员公示。”四是规范收益分配。为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并对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用途等作了规定。

    理顺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知情权、查阅权、询问权《条例》全方位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一是人大监督,《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行政监督,从本市实践出发,《条例》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体制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农经机构的职责和相应的管理权限、管理事项,既强化事中指导,也强调事后监督。三是内部监督,《条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好、用足内部监督手段,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定期审计机制和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的制度,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要的知情权、查阅权、询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