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社员权利的保障较为丰富,如合作社理事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需发布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以接受所有社员的审查。财务报表由每一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签字,若有一人或多人的签字缺失,应对此及其原因进行说明。此外,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等文件需陈列在办公室供社员随时查阅,若社员有需求,合作社有义务免费提供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社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具有较为正式的形式。首先,在合作社注册时,需提供所有社员的名单,合作社的每一位社员,都有其相应的社员编号。其次,每一年度终止后一个月之内,合作社相关部门需提供本社所有社员的名单,并说明本年度内社员名单的变化。第三,拟申请社员资格的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样地,合作社需出示书面文件,说明是否通过该社员资格的申请。一般来说,社员资格申请的相关文件应由理事会存档保存十年以上。第四,社员资格的终止需由合作社出示正式的书面文件或由当事人事先签有名字的相关声明,无论何种形式,都需确保当事人在被终止或声明终止之日起14天内收到由合作社理事会提供的书面通知,否则合作社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荷兰《法人法》关于合作社的相关规定比较简洁,这可能是因为合作社在荷兰已具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其组织的治理结构相当成熟,因而不再在法律中对此详细阐述,更多的是对社员权利和义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等进行规定。然而,由于材料获取的限制性,未对荷兰《法人法》的早期版本进行追踪调查,因此对该法的内容变化无法进行概括和分析,也就无法对现有法律中相关条款的设置进行可靠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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