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于20161127公布后,笔者先后接受了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央广等中央媒体的专访。但是,这些访谈多是聚焦“产权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问题”,而对于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理论问题探讨不够。本文试图换一个角度,即从理论的层面,来探讨产权保护制度所涉及的深层理论问题。这里,拟以“广义产权论”的三大要义为理论依据,就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在机理作些分析。

一、第一要义“广领域”产权与产权保护

2003年春天,决策层准备在当年10月份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拟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决定。有关方面下达任务让笔者写一个关于产权问题的“基础性研究报告”。经过研究,笔者完成的报告题目是《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针对产权内涵,笔者建议“从广义角度”把握。在此基础上,六年后笔者出版了《广义产权论》,阐述了“广义产权论”的三大要义:广领域、多权能、四联动。20168月,围绕中央即将出台的产权保护文件,笔者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内部文稿”中提到《广义产权论》的“广领域”观点,“今天讲的产权内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各种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各种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应地,“今天讲产权保护,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并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这里强调的,不是“狭义产权”,而是“广义产权”。笔者认为,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是“宽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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