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草案)》,明确合作社经济重大问题。从《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中,其观点主要概括为:

合作社经济的性质:

“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是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经济在本质上区别于私营和国营经济,要把合作社经济与股份公司区别开来,合作社如果追逐利润和股金分红那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我们把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社经济定为半社会主义性质是因为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中掺有私人产权并实行股息分红。

合作社经济的地位作用:

在过渡时期,我国有多种经济成份。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的任务是尽力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并对即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根据群众的经验和觉悟程度,根据实际的可能性,逐步前进。在农业、手工业或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过渡形式。主要过渡形式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如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我们逐步地和广泛地运用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过渡形式,就可以引导广大的个体劳动者比较顺利地走向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过渡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的所有制还没有废除,让资本家还有利可得,资本家不能唯利是图,经过种过渡形式,逐步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合作社的宗旨:

调查统计社员需要,集中全力去满足这些需要,使社员真正得到物质的实惠。合作社在供给社员的必需品或推销社员的生产品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获得正当利润,但不得以追逐高额利润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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