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小微企业2015年度不同时段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方法?

答:201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10,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由于财税[2015]99号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2015年前9个月及后3个月的所得分别计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实务中往往有一些误区或茫然。对此,应该结合61号公告的相关补充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形来正确理解和执行。

1.完全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的全年累计计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或2015101以后成立,当年度实现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2016年至2017年各年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则小微企业均可以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部分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此情况仅适用于2015年度)。如果小微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高于30万元,由于20159月底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度计税所得额仅以20万元为限,所以,按照全年度折算的9月底前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但由于201510月起对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计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所以,折算的1012月份的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即对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正是分段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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