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对本公司资产的产权是出资农民个人财产的四级产权。由于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不但是本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供销社集体财产的终极所有者。

    (三)构建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关系

    构建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关系,必须把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举办关系,改造成投资关系,也就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具体办法就是对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改制后,各级供销社本部是改制成立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数额(因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净资产归属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举办人所有,即归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所有)。通过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从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总之,通过改制,把基层供销社与入社农民集体财产之间的关系改造成基层供销社与出资农民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把下级社与上级社之间的成员关系改造成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集体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举办关系改造成投资财产产权关系。由于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不但是本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供销社集体财产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终极所有者,从而实现供销社集体财产的产权分级,产权归属清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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