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国家在企业兼并重组缴纳所得税方面有何新政策?

答: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政策。新政策自20141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相关通知执行。

通知要求,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处理特殊政策的条件进行调整。其中,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对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的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75%降低为不低于50%;具有100%控股关系的母子企业之间按账面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可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有关股权或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此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原先该政策仅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试点,此举也将有助于缓解企业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