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集体经济,许多是从事服务业的。据有关报道,2007年我国服务业实现增加值9.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4%,但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状况并没有根本转变,全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增反降。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2007年第三产业(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39.1%,比2006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
    2008年3月13日,国办第1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发布。这是继2007年国务院第8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之后的又一重要文件。
    《实施意见》涉及服务业产业政策的规划与完善等八大方面,共23项政策措施6000余字。文件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深化服务领域改革,提高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其中,在第三部分“深化服务领域改革”的第一条,就是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在任何行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的要求为3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3年前的那次《公司法》修订,已经将此前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要求制造和批发业50万元、零售业30万元、服务业10万元的门槛作出了降低。同时,考虑到2006年修订后的法律同时规定非现金出资,如知识产权和技术等,可以占注册资金的70%,在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现金注册资金的政策门槛,事实上已经降到了不足1万元。
    《实施意见》还就大力培育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文件最后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把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张集 供稿)